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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014-02-25 00:00:00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省环保厅近日出台《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规〔20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41日起施行。

  《办法》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宣教、培训、演练以及修订工作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单位还应当对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环境风险单位原则上要自主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

  《办法》规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由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主要风险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办法》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分级备案管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环境应急演练方面,《办法》规定重大环境风险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其他环境风险单位至少每3年组织1次演练。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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