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扬州江都市江源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审批意见
2010-04-06 00:00:00 来源:
根据2010年1月27日省厅及扬州市环保局组织的专家组出具的复审意见,该公司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及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要求。该公司已安装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能实现核发数据联网传输,可作为A类检测机构。同意委托该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有效期二年(2010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委托证书编号3210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