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2014-10-10 00:00:00 来源:
一、申报通知发布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拟定并发布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有关市县环保局、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内容,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项目受理
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作为省环保厅的委托受理单位,按照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必备材料要求,接收各地上报的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备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现场报送但材料欠缺的项目,将告知所缺材料。欠缺材料的项目,如未能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补充齐备的,将不予评审。
三、专家技术评审
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项目技术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技术评审:
1、 确定专家:根据所评项目类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确定专家名单。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相关处室派员参加资金项目评审会议,项目评审采取专家组评审形式,专家须作出清晰明确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补充材料:评审结束后,对专家建议支持且需补充材料的项目,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有关材料(只可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不得替换原申报材料)。
4、补充材料审查:对专家评审建议支持但需补充材料的项目,其所补充的材料,若符合要求且不涉及技术问题,则直接通过;若涉及技术问题需专家判断是否补充到位的,可再次召开评审会议;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项目,则不予通过。
5、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情况报告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环保厅规财处、业务处室。
6、由省环保厅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部门会商及资金下达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处室根据专家技术评审结果,进行部门会商讨论,确定资金项目补助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