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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5月10日起建环境污染保险制
2015-05-11 00:00:00    来源:

 

2014424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今年510日起正式实施。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以企事业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据统计,南京市从2012年开始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扬子石化、金陵石化、梅钢、南钢等300家企业已经投保环境责任险,共计保费1300万元,保额达到11.5亿元,已受理赔偿案件11起,赔偿6家参保企业共计34.16万元。

根据《办法》要求,南京市采用“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开展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社团组织,采取招标或比选的方式选定保险经纪公司。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组建“保险公司共同保险联合体”(以下简称“共保体”),负责“环责险”项目服务相关事宜,共同提供保险服务,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办法》要求,要建立合理的保费分类、分级价格体系。其中:环境风险级别分为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两类;保险金额设置分为七档,最低100万元、最高4000万元。

《办法》第六条还明确了六大类企业必须购买保险:(一)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三)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四)危险废物管理重点企业;(五)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六)生产、使用放射性物质企事业单位。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目录、同时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保。

此外还建立南京市环责险环境风险评估机制、第三方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机制、南京市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专家库,保障顺利实施。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南京市运用经济手段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生态规划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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