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引导和促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15〕3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类)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别
(一)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改造等VOCs综合治理项目:主要支持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大幅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等。
(二)印刷包装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印刷包装行业主要支持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改造,各类采用先进、高效有机废气回收和治理技术进行VOCs污染控制且环境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表面涂装行业主要支持水性、高固份、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工艺改造,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改造,表面涂装废气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改造等环境效益明显的示范项目。
(三)有机废气监控系统建设示范项目:主要支持有机废气排放量大或有异味排放治理企业有机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列入江苏省2014或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2014年1月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或者已开工建设、预计2015年6月30日底可竣工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法人。
(四)产业退出项目、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接受申报。
已获得中央或省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材料须包括:
1.《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附件2)。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
4.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治理实施方案。
6.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7.治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或正式的排放监测报告,或正式的设备性能监测报告(已竣工项目)。
8.环评审批材料。
(二)有机废气监控系统建设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须包括:
1.《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有机废气监控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4)。
2.《江苏省有机废气监控系统建设示范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附件5)。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
4.项目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应可监测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种类、浓度等参数)。
6.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7.由市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比对监测报告,或正式的设备性能及TVOCs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
8.环评审批材料。
四、申报组织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市县环保、财政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请各市、县环保局、财政局于截止时间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按要求分别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需上报省财政厅材料:
各市、县正式申报文件扫描件和附件1-5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jsjjchz@126.com
(三)需上报省环保厅材料:
1.各市、县正式申报文件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用A4纸张印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2.附件1-2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xzx@jshb.gov.cn
(四)材料不齐全或签字、盖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联系人及方式
江苏省环保厅大气处 纪玲玲,025-86266133,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徐静,025-8363309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
项目申报资料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潘旻阳,电话:025-86555019-805,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邮编:210036。
附件:1.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
目资金申请表
2.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
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4.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有机废气在线监测项目资
金申请表
5.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有机废气在线监测项目环
境绩效评估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