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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5-05-27 00:00: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为做好核查工作,我厅制订了《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辖市环保局认真组织梳理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名单,并于今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我厅。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相关企业,督促其尽快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完成自查整改工作的企业,可分别于201561日、91日、121日前,向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表(详见附件3)、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开展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企业,各省辖市环保局可分别于2015630日、930日、1230日前,将环保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我厅,报送材料包括核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相关企业环保核查申请表、核查报告、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核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三、我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厅公告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企业名单,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检局、省安全监管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及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有关部门。

  四、对于未开展自查整改、逾期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环保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公告名单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予受理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不得评定为绿色、蓝色环保信用等级。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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