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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2015-05-27 00:00: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事中、事后监管,改进农药生产企业环境行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动企业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指导我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农药制造和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环保核查。其中化学农药制造企业是指从事化学农药原药,以及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化学农药制剂生产活动的企业;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是指由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自然产生,以及由植物提取的防治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制剂生产活动的企业。江苏省境内的上述行业所有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时段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季节性间歇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核查时段。

  三、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申报核查的企业要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查找、分析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辖市环保部门。

  (二)省辖市(县、市)环保局初审

  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核查的企业逐一进行预审,提出环保核查初审意见。并将经初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报送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复核发布公告

  省环保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将通过复核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

  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情况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提供企业所涉全部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企业应依法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并提供补办的环评批复文件。

  2、项目建成试生产,应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核准。提供企业所涉全部项目试生产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提供企业所涉全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未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企业,应依法补办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并提供补办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二)所处位置与环境功能区划及《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环保要求相符合情况

  所处位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三)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排污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提交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核查时段内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交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应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是否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证明文件。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应提供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执行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是否完成减排指标的确认文件。

  3、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及削减情况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根据企业的项目特征,提供环评文件中特征污染物清单,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及削减情况。

  (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1、实现“雨污分流”,各排污口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提供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含污水及雨水管网图、废气收集管网图、全部排污口(废气排口)、雨水口位置及相关照片。

  2、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提供核查时段内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应监测报告。提供核查时段内当地环保部门相应监督性监测报告或相关说明。提供企业污染物排放清单、污染物控制设施(措施)清单及相关照片。

  3、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项目按照环评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指定的指标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同时提供核查期内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省环保厅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数据。

  4、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以及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非国控重点源可参照执行。

  (六)固体废物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理处置情况

  1、企业应具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固废管理台账记录齐全。

  2、固体废物自行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自行处置或利用设施环评手续及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属于危险废物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接收单位资质、转移手续等。

  3、企业生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已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废弃危化品最终去向符合环保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废弃危化品最终去向说明或相关处置合同等证明材料。

  (七)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行,台帐记录齐全。提供环保设施清单及照片,核查时段内运行台帐及效果说明。

  2、企业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提供企业在线监控仪器及自动取样口照片、近2个月有效的在线监测汇总数据、联网证明文件等。

  (八)符合产业政策且不生产使用违禁物质情况

  1、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和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不生产和使用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提供企业原料、产品、排放污染物质清单。

  2、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以及产品没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设施和产品。提供企业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清单及相关照片。

  (九)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情况

  1、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建立了与环保相关的奖惩机制。提供企业环保责任人及内设环保机构环保责任、环保相关奖惩机制等证明文件。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运行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满足要求;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说明污染治理设施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十)突发环境事件及环保处罚情况

  1、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提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件、环境应急设施、装备、物质一览表及相应照片。提供已开展的环境应急演练相关证明材料。

  2、核查时段内未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环保处罚,不存在未解决的环境纠纷。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清洁生产水平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验收。提交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意见及中高费方案落实情况。

  2、有机磷农药行业参照《有机磷农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最低达清洁生产二级标准。无清洁生产标准的农药行业应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十三)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上市公司应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资料。

  六、材料要求

  (一)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1、环保核查工作自查表(详见附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概况、现有项目、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能力及产排污情况等。

  3、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情况。主要说明企业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针对本《办法》十三条核查条件(内容)的自查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4、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说明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问题整改方案、自查过程中已落实整改的问题、申请核查时尚未整改的问题等。

  5、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情况。为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企业建立的长效机制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6、相关附件:

  1)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含环保设施、排污口、应急事故池及应急物质位置,雨污水管线及废气收集管线走向等);

  2)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排污节点,附主要工艺单元、排污节点简要说明);

  3)主要能源、原辅料消耗清单;

  4)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清单、分布情况及照片;

  5)对照本《办法》第四点核查条件(内容)要求其他应提供的各项材料。

  七、现场核查要求

  (一)运行资料核查

  对自查报告材料与现场生产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运行纪录等进行现场核查,并查阅、复制有关生产运行文件和资料。

  (二)生产设施核查

  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对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询问、记录、照相等,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三)环境敏感点核查

  察看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重点保护目标、重要水体、重要污染源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录音录像等。

  (四)实地走访座谈

  召开企业及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了解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环保手续及措施落实情况、内部环保管理等情况;走访当地居民了解企业有无扰民等情况。

  (五)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经核实和处理各方面情况,形成现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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