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5月起实施
为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
《条例》明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还规定,如有“国家、省、市认定为大气污染严重的;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阶段达标任务的;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三种情形之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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