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需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进行(2011.08.17)
2012-05-16 00:00:00 来源:
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的问题,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经研究做出答复,全文如下:
一、对于现有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未列入该《公告》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应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对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于新建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公告》中未提出明确限制要求,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
(环办函〔2011〕976号20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