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行政处罚听证会直击
应南京大件起重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省环保厅15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大件公司位于江宁子汇洲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项目,没有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悄然投用长达5年。今年7月,省环保厅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码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公司可能面临50万元的罚款。因对处罚意见有所异议,大件公司申请听证。
问题码头违法生产5年
听证中,首先由省环境监察局介绍案情:7月16日,省环境监察局会同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对大件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长江子汇洲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有“南京大件起重码头”,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2007年11月起主体工程便擅自投入运行,至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从污染现状看,企业码头雨污水未收集,直排长江;机修废水、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排外环境;企业也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省环境监察局给出了“建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处以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书。
50万元处罚是否过高
听证中,企业相关人士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两点诉求:一,目前有大量货物等待出港,所以不便停止生产或使用;二,公司是改制企业,目前经济负担很重,难以承受50万元的处罚。“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处罚5万元-50万元,能不能减少一些?”
对此,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朱德明表示,被查处的问题码头位于江宁区滨江水厂的水源地范围内,而且“未批先用”的状况持续5年之久,在此期间也没有对缺失的环保设施补建到位,所以要从重处罚,取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上限50万元。
“依企业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是近年来省环保厅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举措。”朱德明说,目前,对于处罚数额较大的,或者有给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的限制性措施的,企业都可以向省环保厅提出听证。
听证并没有当场宣布结果。据省环保厅法规处介绍,将汇报听证情况,估计半个月左右会发布正式的行政处罚意见书。
先有码头后建水厂谁之过
而在记者随后的追访中,朱德明介绍,按照江苏省人大2012年修改的《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已建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拆除、关闭或者搬迁。他分析认为,大件码头未来的命运,只能拆除或搬迁。据悉,省环保部门近期可能要给区政府下发“建议搬迁函”。
处罚50万元,未来还要拆除或搬迁,这样的结果,大件公司觉得有些冤。大件公司相关负责人张金保解释说,“大件码头当年的建设,通过了交通运输部长江委的审批;而且,水厂是在码头建成后一年多才建设起来的。”据了解,该企业为建设该码头投入达一个多亿,现在要搬迁、关闭,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杭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