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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赋予执法者“查封、扣押”权
2015-01-09 00:00:00    来源:

 

 

因为“老环保法”对环境工作者的执法权限保障不足,很多污染企业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者阳奉阴违,经常与监察机构“打游击”。而即将出台的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体现了“严格执法,铁腕治污”的思想。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此期间,只能任由排污企业非法排污,环保部门无计可施。

有了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就可以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根据新法条文,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也包括未经环评审批、验收等手续而排放污染物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发生时,可以行使查封、扣押权。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如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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