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环境监管执法发布通知,彰显了我国“向污染宣战”的决心。
一是监管执法全覆盖。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通过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检查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组织抽查;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
二是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律停止建设、取缔或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积极推行“阳关执法”。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研究在环保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是增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