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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定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2015-01-09 00:00:00    来源:

 

1128日,河北省正式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511日起正式施行,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43条。

《条例》有几大亮点,一是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依法向公众公布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情况、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二是具体明确了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挂牌督办的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三是对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与新环保法相呼应;四是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的作用,在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制定和区域合作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监督信息公开情况;五是探索建立了一些新制度,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公众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举报情况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等。

《条例》把新环保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化,融合了公众参与领域的国际先进理念,又紧扣河北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为其他地方和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综合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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