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01.01)
2008-11-20 00:00:00 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