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管理,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根据我省多年环评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原则,反对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保护主义。
第四条 环评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未公开揭标前,各当事人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环评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环保局负责环评招标投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评及其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环评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确定实行环评招标投标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环评招标投标工作;
(四)调解环评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或纠正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
(六)指导环评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招办)开展环评招标投标活动;
(七)总结、交流环评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八条 环招办是省环保局授权具体办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环评招标实施细则;
(二)审验投标单位的资质;
(三)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标书、拟定标底;
(四)督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环评合同。
第九条 由省环保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局代表及评标技术小组组长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评标书编制费和环评招标投标管理费在该项目环评费中列支。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项目环评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批准设立或立项的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已报出经,省环保局同意提前进行环评工作的项目。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应立即携批复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到省环保局汇报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情况。省环保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环评是否招标和招标方式,并通知环招办执行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环评招标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环招办向持有环评证书的单位发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由省环保局有选择地推荐两个以上(含两个)环评单位投标,建设单位可邀请一个环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经省环保局批准可以协商议标。
第十四条 环评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环招办递交委托组织招标活动的文函,并预付标书编制费和管理费;
(二)环招办在建设单位配合下组织编制标书和标底;
(三)环招办编制评标定标办法,并报省环保局批准;
(四)由环招办发出招标通知;
(五)对意向性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编制依据及项目有关资料、文件:
(二)自然、社会及环境概况;
(三)工程概况:1、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投资总额,主要工程内容,原材料,燃料、水等的消耗量及来源,工程平面布置与结构;2、产品方案及主要生产工艺;3、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评价工作实施进度;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环招办根据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及拟建地的环境敏感程度等确定环评费用(即标底)。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变更和补充,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环招办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的,建设单位无权要求返还标书编制费和管理费。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限为:中小型项目十五至二十天,大型项目二十至三十天。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环评证书的单位均可参加其证书允许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投标活动。持证单位可单独投标也可联合其他持证单位共同投标,但必须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必须接受资质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环评资质证书;
(二)单位简介;
(三)主要环评技术人员及资质证书;
(四)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担的主要环评项目一览表,并注明是否承担过类似拟建项目的环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按工本费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及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填写投标书、编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合称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一式十分,应做到文字工整、图象清晰、行文流畅、语言精练,并符合归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环评收费标准合理报价,不得用不正当的行为,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权自主参与投标或放弃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审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质量优劣应以其内容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环境保护要求为主要标准,进行评议。
环评报价作为投标文件质量评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中标单位:
(一)投标文件必须有效;
(二)投标文件质量上乘。能满足环评工作的需要;
(三)优质优价;
(四)报价在标底土15%的范围内;
第三十条 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技术小组成员;
(二)宣布经批准的评价定标办法;
(三)由评标委员会查验并向代表展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号;
(四)审议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宣布无效;
(五)评标技术小组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审议、打分;
(六)评标委员会审议中标单位;
(七)建设单位根据审议结果选择中标单位;
(八)建设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技术小组针对中标单位的评价大纲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密封后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单位法人代表的签名;
(三)投标文件末按规定的要求编写;
(四)投标文件含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暗示内容;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对一个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方案或报价,又未申明哪个有效者;
(七)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方法应科学,对各投标文件认真分析对比,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于五日内发生中标通知书。
在省环保局对大纲批复之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环评工作委托合同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未遵守全办法开展的环评活动一律无效,并取消评价单位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省辖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环评招标投标。
第三十六条 省环保局、环招办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招标文件或标底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