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10-14 00:00:00 来源:
为加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控制,2012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2015年,结合纺织园区实际情况和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的调整需求,环保部先后两次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进行了修订(环保部公告 2015年 第19号、环保部公告 2015年 第41号)。
根据污水处理厂的类型分别制定了化学需氧量(CODCr)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间接排放限值;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2项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暂缓执行GB 4287-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类、六价铬排放控制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六价铬执行表1相关要求。暂缓实施GB 4287-2012修改单中“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附件:
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