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
2015-10-14 00:00:00 来源:
2015年7月,环保部下发《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对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的审查,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的编制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是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当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15日内,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1〕65号)关于“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我部备案后,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