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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
2019-07-12 00:00:00    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于20197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20197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7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附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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