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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首次发布
2019-07-12 00:00:00    来源:

日前,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该标准为首次发布,于201971日实施。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提出,新建企业自20197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7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生态环境部强调,该标准的发布对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短板、打赢蓝天保卫战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后续还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制定监测方法标准和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强化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快配备便携式监测仪器和技术培训,推动标准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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