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
2024-03-22 08:40:00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办法》明确,奖励资金采取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支持六大类项目,包括源头减量类、过程管控类、末端利用处置类、“无废园区”“无废运河”“无废工厂”“无废集团”“无废学校”“无废社区”“无废乡村”“无废景区”等可推广可复制的“无废细胞”创建,其他有利于提升群众“无废城市”建设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项目、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创新任务的项目。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根据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因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年。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资环〔2023〕85号).pdf